怀市监处罚〔2024〕58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4〕5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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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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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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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福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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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1697397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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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凤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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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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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 2.没收不合格烟花5箱; 3.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43520元整;罚没款合计4604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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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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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24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587号
当事人名称:怀远县福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973974226
法人代表:郭凤玲
经营范围:烟花爆竹批发销售
2024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浏阳市盛邦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组合烟花(六六大顺)进行抽样送检,经绩溪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筒体间安装隔板、引线时间2个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C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25日报经批准立案,由赵辉、刘建操承办此案。2024年3月15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3月25日该公司受委托人到本局接受询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4日从浏阳市盛邦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购进组合烟花(六六大顺)320箱,购进价60元/箱,销售价68元/箱,除了5箱备检样品,其他剩余产品已销售完,货值金额21760元,违法所得25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蚌市监函〔2023〕297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抽检的文件依据;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情况;
3.抽样记录单1份,证明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抽检的商品名称、型号、基数等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受委托人承认违法销售烟花的价格、数量等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委托人的权限等情况;
7.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购货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烟花的时间、数量、价格等情况;
9.《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告知当事人销售的烟花不合格以及享有复检的权利等情况。
2024年4月16,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587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产品质量类【6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不合格项2项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组合烟花检验项目为2项不合格,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烟花,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
2、没收不合格烟花5箱;
3、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43520元整;罚没款合计4604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