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50423002 | 来信时间: | 2025-04-23 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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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姓名: | 朱**** |
内容: | 也就是今天4月23日中午到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知老城区原单位宿舍分房不给予办理过户手续,目前急切的想知道以下两个问题;1、这个问题产生原因我看了前面已经有人反映并得到了答复,依据是在1995年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答复中没有说明怀远县不允许过户的具体实施时间和要求,我获悉的结果是怀远县老城区内不允许过户是在1个多月前开始的,也就是说2个多月之前还是可以过户的,这个实施期开始时间是在什么地方公示的?(是否有具体的公示网站和张贴处?)2、刚刚获得消息就来咨询,肯定是此次停止办理过户会给我带来一定的影响,现在停办那么后期我们具体什么时间才可以办理过户?因为老城区的房屋买卖,更多的需求说白了就是学区房的要求,就是为了想给孩子上一个好学校,邻近孩子学龄期了,按照教体局的要求,没有房产证又不允许在学区内上学,所以非常着急望给予准确的答复。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答复时间:2025-04-25 09:54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公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1994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怀远县人民政府,分别在2011年1月16日、2020年3月16日、2020年10月22日,通过怀远县人民政府官网的政府信息公开栏,对这部法律及其修正版予以公开。 该法的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针对房地产转让、抵押以及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转移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四十条指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该法公开链接如下:(1)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链接:https://www.ahhy.gov.cn/zfxxgk/public/24831/43704461.html;(2)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链接:https://www.ahhy.gov.cn/zfxxgk/public/24841/43546401.html;(3)怀远县人民政府发布链接:https://www.ahhy.gov.cn/zfxxgk/public/29621/46470571.html。 具体办证时间:为了解决市民办证需求,我单位已上报主管单位,正在制定《怀远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缴出让金的实施细则》,待制定完成报县政府同意后进行实施。 如您需要了解后续办理进展,请联系怀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552-89198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