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发改投资〔2012〕2492号)文件要求,在开展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研究工作时,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专题论证。为广泛征询利益相关者对项目决策、准备、施工和运营阶段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诉求。现将拟建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 怀远县新城区水厂取水口迁改工程 二、项目概况 因G3京台高速公路蚌埠互通至路口枢纽段改扩建工程设计对现状涂山淮河大桥于原址处进行拆除重建,拟建涂山淮河大桥桥梁位于怀远县新城区自来水厂现状取水口上游约600m处(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为保证G3京台高速公路蚌埠互通至路口枢纽段改扩建工程顺利推进,故将怀远县新城区自来水厂取水口位置进行迁移。 根据可研报告推荐方案,怀远县新城区自来水厂取水口迁改工程为改建工程,新建取水口位置位于淮河大桥上游约600m处,靠近怀远县新城区水厂。取水口规模与原水厂取水口规模保持一致,按7.5万吨/日规模设计,设计流量0.94m3/s;主要建设内容:取水头部、引水钢管、加压泵站、连接段输水管道等。取水管轴线与淮河左岸堤防正交,加压泵站布置于淮河左岸堤后。经过加压泵站及出口控制阀井后,通过输水管道接至原水厂供水管线。布置按照引水方向依次为取水头部、引水钢管、前池、加压泵站、出口阀井、连接段输水管道等部分。自流引水管道采用2根DN900钢管,钢管顺水流方向总长约460m。新建连接段输水管道采用2根DN700球墨铸铁管,长约150m。工程施工总工期为18个月,第一年7月开工,第二年12月完工,跨2个年度。 新建取水口工程布置图 三、报告编制单位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安徽斯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吕亮 联系电话:17356516606 电子邮箱:xiaoxiaoyagao@163.com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一)对象范围 受建设项目直接和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拟采取的公众参与方式 通过网站及张贴公告向公众公布项目信息;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向公众征求意见。 (三)征求意见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对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2、项目实施对当地环境、交通、用地、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3、项目实施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4、项目决策、准备、施工、运营阶段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5、最关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哪些问题; 6、其他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告刊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向公示上述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本工程建设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看法。 安徽斯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7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21日至4月20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联系人及电话:胡礼莹,05528213830,17755238006。 三、公众反馈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hyjsj@126.com);邮寄(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7室,邮编233400);网站留言(通过“怀远县人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在线提交建议)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1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一直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分类别标准表的通知》(蚌政〔2012〕87 号)和《怀远县免收工业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怀政办〔2006〕85号),未出台规范性文件;2023年2月10日,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秘〔2023〕10号),该文件征收标准不适用于我县,亟须出台规范性文件指导工作。参照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秘〔2023〕10号),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听取了部分企业意见,征求了县政府部分领导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县财政局等8个部门的意见。 三、文件制定政策依据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86号)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安徽省邮政条例》(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76号) 四、主要内容及要点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两大方面: (一)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1、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住宅基准征收。 2、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4元。 3、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2万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5元。 主要依据:(1)《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二) 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三)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四)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2)《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 (二)明确了免征和减征的范围: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第七条(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1)《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第七条(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第二条(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第四条(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3、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不含净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代建或回购的安置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1)《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第七条(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48号令)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租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 4、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86号)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其地下部分按规定免交有关规费。 5、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安徽省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指标四季度评议评分表》(皖建审改办〔2022〕6号)第三条、《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建政秘〔2022〕43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 6、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及邮政设施(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安徽省邮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第八条 建设邮政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参照《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第八条、《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10号)第七条。因国家各类减免政策散乱在各专项文件中,此条可做为兜底性条款。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 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依附于住宅建设的地下室、地下车库、架空层、避难层及闷顶层按住宅基准征收。 (二)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4元。 (三)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2万平方米),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5元。 五、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 (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 中小学 (含幼儿园) 校舍建设项目、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 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 (不含净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代建或回购的安置房)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 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及邮政设施 (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项目符合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填写《怀远县工程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经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后,予以减免。 七、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县审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知自2023年5月1起执行。本通知由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房的多样化需求,提高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效率,怀远县住建局起草《怀远县城市规划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广大居民的意见。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10日至12月9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及电话:王航航,0552-8219800,17755238015。 三、公众反馈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hyxjsj@126.com);邮寄(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233400);网站留言(通过“怀远县人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在线提交建议)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附件1:怀远县城市规划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怀远县城市规划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0日 怀远县城市规划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是为促进怀远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去化库存。 二是现行的征迁安置政策主要是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两种形式,但有一部分被拆迁户对选择安置房安置不太满意,为满足有意改善居住条件选择商品房的群体,增加了一种安置方式。 三是蚌埠市出台了《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蚌政秘〔2022〕41号),文件要求各县参照执行。 四是我县安置房建设相对滞后,造成被征迁户不能及时回迁,影响社会稳定。 二、起草过程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县政府分管领导带队分别到涡阳县、固镇县等地学习了房票安置工作,县住建局根据外出学习经验,结合《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蚌政秘〔2022〕41号)精神,起草了《怀远县城市规划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草案),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上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完善后提交县征迁安置指挥长会议审议,形成了《怀远县城市规划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政策依据 1.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蚌政秘〔2022〕41号) 2. 《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怀政〔2022〕36号) 3. 《怀远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怀政〔2022〕37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8个部分内容,包括基本概念、实施主体、参与房票安置开发企业确定、房票价值的确定、房票安置操作程序、优惠政策、相关要求、其他。 第一部分是基本概念,对房票和房票安置进行了定义。 第二部分是实施主体,明确了实施主体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部分是参与房票安置开发企业确定,简述了开发企业确定的相关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四部分是房票价值的确定,明确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票金额的组成部分。 第五部分是房票安置操作程序,明确了房票安置工作从发放房票、选购房屋到资金结算的操作程序。 第六部分是优惠政策,明确了房票的使用金额要求、奖励的比例、免交契税、免除住宅房屋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五年内被征迁人直系亲属可在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属学区或所购商品房所属学区自主选择学校等几种优惠政策。 第七部分是相关要求,对房票安置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 第八部分是其他,明确了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 怀远县城市规划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房的多样化需求,提高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效率,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蚌政秘〔2022〕41号)以及《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怀政〔2022〕36号)、《怀远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怀政〔2022〕37号)等有关征收补偿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概念 (一)房票 房票是被征收人取得补偿金额的资信证明材料。 (二)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带有金额的房票,在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行选购新建商品房(含政府建设安置房),并由征收部门按照房票金额为被征收人支付费用,实现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基础上增设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供县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二、组织实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统筹全县房票安置的房源及具体实施工作;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房票安置工作的日常协调、房票复核及资金审查;荆山镇、榴城镇人民政府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作为辖区内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辖区内房票安置换算等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的资金保障工作;县市场监督局负责房票安置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政府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受理、承办房票安置相关业务工作。 三、参与房票安置开发企业确定 (一)发布公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网站上发布房源征集公告,接受房产开发企业报名,报名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同意本实施意见,自愿为房票安置需求提供房源。 2.提供现房或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房地产项目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 同意参与房票安置房源的价格优惠幅度由实施主体与房产开发企业协商确定,确认后的房屋价格半年内不得调整,一年内调整幅度不大于2%。 4. 销售资金接受监管,并将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公开。 5. 所提供房源应无房产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6. 房产开发企业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并提供相关楼盘资料。 (二)申请报名:符合条件的房产开发企业应书面提交申请,同时提供《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优惠承诺及楼盘资料等相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怀投集团等相关单位对报名的房产开发企业的报名资格、资质信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四)签订协议:经县政府批准通过的房产开发企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网站进行公布,并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安置房源供应协议,锁定房源及价格。 (五)相关义务:房产开发企业须及时为持房票购房户办理网签、备案,并将房源变化情况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四、房票价值的确定 国有土地房票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金、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停业损失费、奖励款等组成。 集体土地征收房票金额包括安置人口货币化补偿款、土地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或停业损失费、奖励款等组成。 上述费用以怀远县现行征收货币化补偿政策规定标准计算。政府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再支付购房前时间段的房票价值利息。 五、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发放房票。 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被征收人自愿提出房票安置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房票金额,双方确认无异议,经审核后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房票式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房票内容包含征收项目名称,被征收房屋位置,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房票使用相关规定等内容。 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24个月内,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持房票购买房屋的,给予一次性房票安置奖励,逾期购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房票安置奖励,并不再发放过渡费。 原则上房票安置不得重新变更至货币安置,如确需要实行货币安置的,按照《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怀政〔2022〕36号)、《怀远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怀政〔2022〕37号)相关条款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怀远县城市规划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优惠及奖励政策。 (二)选购商品房。 1. 被征收人在房票安置房源库中自行选购商品房。 2. 被征收人凭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用房票支付购房款。购房时房票的使用总额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80%,房票金额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符合房贷政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房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相关政策办理,不得另行附加条件。房票实行“商住互通”原则,既可选购住宅,也可选购商业经营房,差价自行结算。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买卖备案合同后,所购房屋不予退房、退款或调换。 (三)资金结算。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被征收人身份证件及网上备案并生效的购房合同等到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大厅进行审核审查,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由县相关单位按照程序支付购房款。购房款支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结算方式:自房屋买卖备案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房屋出售企业(人)支付50%购房资金,房屋交付被征收人时再支付30%,另20%款额在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6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 2.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购房合同办理备案手续后,到县征迁安置管理服务中心大厅办理房票结算手续(房票购房后余额部分及使用额度奖励),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月内支付完毕。 六、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房票安置的,房票金额使用额度达80%以上,由征收人按实际房票使用金额的8%给予奖励。 (二)集体土地实行房票安置的,按合法人口安置面积每平方增加400元奖励计入房票金额。房票金额使用额度达80%以上的,由征收人按实际房票使用金额的8%给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持房票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列明的被征收人(含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员)名义购买房屋的,所购房屋价值中不超出房票使用总额部分免交契税。 (四)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认证,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免除住宅房屋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含政府建设安置房)后,五年内被征迁人直系亲属可在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属学区或所购商品房(含政府建设安置房)所属学区自主选择学校。 (六)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享受房产开发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 七、相关要求 (一)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必须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出让和抵押; (二)参与项目征收及房票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参与房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施行,试用期一年。
为进一步提高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增强公众参与度,提高群众满意率,根据《怀远县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暂行办法》要求,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2023年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日期 自通告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 二、征集对象 (一)社会各界人士; (二)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 三、征集内容 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指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主要包括:就业培训、教育体育事业、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保障、交通出行、文化旅游、养老服务、应急保障、城市建管、乡村振兴等方面。 四、征集要求 (一)在项目建议上,应具备代表性。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及资金来源、可行性分析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供的内容。 (二)在项目布局上,应具备代表性、全局性,以及覆盖面和受益面广的特点。 (三)在资金安排上,应具备可行性。要充分考虑我县实际,量力而行,集中财力办好事、办实事。 (四)在建设周期上,应具备可控性。一般能够在当年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效。 五、填报要求 (一)按照《2023年怀远县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表》(见附件)要求规范填报,并附项目可行性分析材料。(表格可通过怀远县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二)《2023年怀远县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表》及项目可行性分析材料请于2022年11月8日17:00前交至以下指定地点。 六、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1:怀远县行政办公中心二楼县发展改革委办公室;联系人:吴猛猛、陈凯;电话:0552-8212658;邮箱:8212658w@163.com 地址2:荆山镇党政办;联系人:宋勇;电话:0552-8315658;邮箱:cgz503@163.com 地址3:榴城镇党政办;联系人:陈芳;电话:0552-8217092; 邮箱:gbxcqdzb@126.com 地址4:白莲坡镇党政办;联系人:常思杰;电话:0552-8651003; 邮箱:hyxzyxdzb@126.com 地址5:常坟镇党政办;联系人:刘维波;电话:0552-8683333;邮箱:hyxcfz8683333@126.com 地址6:唐集镇党政办;联系人:张兆杰;电话:0552-8611050;邮箱:tjzdzb@163.com 地址7:万福镇党政办;联系人:马士虎;电话:0552-8721065; 邮箱:hywfz@126.com 地址8:兰桥镇党政办;联系人:杨永平;电话:0552-8711001; 邮箱:lqxdzb1001@163.com 地址9:徐圩乡党政办;联系人:马浩杰;电话:0552-8791404; 邮箱:hyxxwxdzb@163.com 地址10:龙亢镇党政办;联系人:马翔宇;电话:0552-8511204; 邮箱:hylkdzb@163.com 地址11:河溜镇党政办;联系人:刘 奎;电话:0552-8771001; 邮箱:395066931@qq.com 地址12:淝南镇党政办;联系人:李军保;电话:0552-8521003; 邮箱:hyxfnx@163.com 地址13:褚集镇党政办;联系人:方正;电话:0552-8921347; 邮箱:chuji8921347@163.com 地址14:双桥集镇党政办;联系人:年雪阵;电话:0552-8903001;邮箱:hyxsqjz@163.com 地址15:淝河镇党政办;联系人:祝涛;电话:0552-8971600; 邮箱:fhzdzb600@126.com 地址16:古城镇党政办;联系人:郭晨晨;电话:0552-8861003; 邮箱:gcxdzb8861003@126.com 地址17:包集镇党政办;联系人:孙玉祥;电话:0552-8881009; 邮箱:hyxbjz8881009@163.com 地址18:陈集镇党政办;联系人:年夫伟;电话:0552-8851103; 邮箱:chenji8851103@qq.com 地址19:魏庄镇党政办;联系人:余春晓;电话:0552-8591003; 邮箱:hywzz003@163.com 特此通告。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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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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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6
包集镇政府
20230605003
2023-06-06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603003
2023-06-05
县教育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