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名门小区住宅楼内开饭店合法合规吗?

发布日期: 2020-01-03 16:20 信息来源:怀远县热线办 【字体:  
信件编号: wyts201912300919 来信时间: 2019-12-30 09:19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姓名: 名****
内容: 我是怀远县中央名门小区10号楼的业主,我们这栋楼28楼有业主私自把住宅房改建成私人会所(饭店),每天油烟味充斥着整栋楼,还有每天喝醉酒的人把电梯搞得是一片狼藉,物业知道了也是不管不问装聋做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无论哪一条规定都是不允许住宅楼内开饭店的,希望有关单位可以查一下:消防查一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卫生监督和工商税务查一下是否证照齐全。希望可以尽快还我们住户一片安宁。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怀远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20-01-03 16:20

答复意见:

怀远县政府经安排税务局调查回复如下:因该业主是将私人住宅改建而非使用商用门面店铺经营饭店,而且无法确认该业主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外经营性质,工作人员不宜进入私人住宅进行实地核查。如果您有进一步投诉举报材料,例如该业主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所经营饭店的店名等,可以携带相关材料至榴城税务分局进行进一步投诉举报,联系电话:8211201。     1、消防大队经现场核查,10号楼28层的出口、通道和消防设施均符合安全要求。2、市场监督局现场核查,组织执法人员排查,未在投诉人所述的辖区内发现被投诉主体。
(建议投诉人直接拨打榴城市场所 梅后顺 所长 电话:0552-8217315 核实具体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