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消费者协会被撤销?!

发布日期: 2017-09-29 15:20 信息来源:怀远县热线办 【字体:  
信件编号: xzxx20170926001 来信时间: 2017-09-26 11:34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姓名: 王****
内容: 县长您好!2017年9月19日怀远县民政局网络发布公告撤销39家社会团体,将怀远县消费者协会列入被撤销的39家社会团体中,业务主管部门是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理由是“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据了解,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后,自上而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旗)三级都成立了消费者协会,一般都挂靠在工商局,有的消费者协会是社会组织,有的则是工商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新消法对消费者协会的性质、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由政府主导设立,没有会员,履行职责具有公益性,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由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不同。因此,修改后的法律将消费者协会定性为“社会组织”,并非社会团体。安徽省其他市县都已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何怀远县消协仍然未改还被撤销?明年还会有315么?退一步而言,即便是消协被“撤销”了,也不能就此画个句号了事,“一撤了之”。因为,消费犹在,消费者犹在,消费者合法权益犹在,国家法律对消费者协会这个社会组织的赋权犹在。作为一民普通的消费者,请求政府要求有关部门,须尽快做好消协“撤销”后的“下文”,反思和追查之前在履职上的法定责任,支持这个组织“涅槃重生”,充分发挥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怀远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17-09-29 15:20

答复意见:

经安排县民政局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的统称。社会组织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一切志愿团体、组织或民间协会。
  
  怀远县消费者协会是1992年在怀远县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会长邢立之。后因人员变动,更换了几任会长。2014年5月4日,会长变更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刘琦。2016年7月,县委组织部对行业协会和学会进行清理,时任消费者协会会长刘琦、秘书长朱卫东,分别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市场监督局也正式下发同意会长刘琦、秘书长朱卫东辞去所任职务。
  刘琦、朱卫东分别辞去会长、秘书长职务后,县消费者协会是否从新改选,新任会长、秘书长是谁也不得而知,至今没到县民政局备案。
  2016年起,社会组织开始实行网上年检(全省联网),县消费者协会已连续2年未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进行年检。
  2017年8月14日,县民政局通过政府OA系统向消费者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关于对所属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的函》,要求通知县消费者协会到民政局整改,但怀远县消费者协会仍未与县民政局联系和进行整改。
  因此,县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第四款:“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于2017年9月19日、20日分别在怀远政府网、怀远先锋网发布撤销公告。
  社会组织撤销登记属于行政处罚。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只有在注销登记后,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才完全灭失。
  为此,只有怀远县消费者协会按规定进行整改,重新改选后到县民政局备案,才能正常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