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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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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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2份 |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公民本人户口簿 | 必要 | 原件2份 | 1.原件合法有效;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核对无异。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父母户口簿 | 必要 | 原件2份 | 1.原件合法有效;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核对无异。 | 示例样表 示例样表 | 查看 | |
父母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原件2份 | 1.原件合法有效;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核对无异。 | 示例样表 示例样表 | 查看 | |
婚姻状况证明或收养证明 | 必要 | 原件2份 | 1.原件合法有效;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核对无异。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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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怀远县委统战部 | 费巧红 | 民族宗教科 | 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接收审查申请资料,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填写《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 无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怀远县委统战部 | 费巧红 | 民族宗教科 | 按时办结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怀远县委统战部 | 费巧红 | 民族宗教科 | 按时送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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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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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 |
请与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联系。 | |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