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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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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政务服务网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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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   (三)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客运从业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的运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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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案 必要 原件1份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示例样表 查看
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必要 原件1份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示例样表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车型、相关技术标准,性能和设施安全、完好,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和监控功能的设施。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查看
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 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必要 原件1份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示例样表 查看
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资料 必要 原件1份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示例样表 查看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 必要 原件1份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示例样表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受理:窗口进行受理
审查:业务处室进行审查
决定:分管领导进行决定或委托业务处室决定
办结:窗口进行办结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1个工作日 怀远县交通运输局 顾雅洁 受理岗 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接收审查申请资料,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填写《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 2个工作日 怀远县交通运输局 章薇薇 审查岗 业务处室进行审查
决定 2个工作日 怀远县交通运输局 章薇薇 决定岗 分管领导进行决定或委托业务处室决定
办结 1个工作日 怀远县交通运输局 章薇薇 办结岗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许可或者出证的决定。
送达 0个工作日 怀远县交通运输局 顾雅洁 送达岗 对送达的材料进行审核,保证材料准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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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52-891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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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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