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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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
(三)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客运从业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的运营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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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案 | 必要 | 原件1份 |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 必要 | 原件1份 |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 示例样表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车型、相关技术标准,性能和设施安全、完好,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和监控功能的设施。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查看 | |
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 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 必要 | 原件1份 |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资料 | 必要 | 原件1份 |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 | 必要 | 原件1份 |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受理:窗口进行受理
审查:业务处室进行审查
决定:分管领导进行决定或委托业务处室决定
办结:窗口进行办结
审查:业务处室进行审查
决定:分管领导进行决定或委托业务处室决定
办结:窗口进行办结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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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怀远县交通运输局 | 顾雅洁 | 受理岗 | 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接收审查申请资料,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填写《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 无 |
审查 | 2个工作日 | 怀远县交通运输局 | 章薇薇 | 审查岗 | 业务处室进行审查 | 无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怀远县交通运输局 | 章薇薇 | 决定岗 | 分管领导进行决定或委托业务处室决定 | 无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怀远县交通运输局 | 章薇薇 | 办结岗 |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许可或者出证的决定。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怀远县交通运输局 | 顾雅洁 | 送达岗 | 对送达的材料进行审核,保证材料准确送达。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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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
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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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
0次
满意
占比 0.00% -
0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
0次
不满意
占比 0.00% -
0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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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表格及签名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 | |
根据运营线路实际情况确定 |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