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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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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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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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915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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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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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21003044412R400091500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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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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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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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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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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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88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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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9:00-17:0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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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怀远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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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怀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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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怀远县林业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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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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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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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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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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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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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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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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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县级: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乡级: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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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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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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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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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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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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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
特别程序 |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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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52-801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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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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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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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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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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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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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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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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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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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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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2-801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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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八条 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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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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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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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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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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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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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21003044412R400091500300001
|
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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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88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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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9:00-17:0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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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怀远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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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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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怀远县林业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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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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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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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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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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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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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县级: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乡级: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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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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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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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
特别程序 |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52-8017625)、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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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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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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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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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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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八条 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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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
设定依据 |
|
特殊程序种类 |
特殊程序种类名称 |
特殊环节时限 |
法定依据 |
文件信息 |
B-其他 |
其他 |
22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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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 |
必要 |
0份
|
|
无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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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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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县林业局行政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2.审查:县林业局行政审批科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取证,提出审查意见;
3.办结:根据审查意见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进行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
4.送达:县林业局行政审批科依法送达办理结果。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怀远县林业局) |
梅正宇 |
政策法规室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无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怀远县林业局) |
王珂 |
政策法规室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时进行调查取证,公示,作出决定 |
无 |
满意度:0% , 评分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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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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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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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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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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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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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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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务服务事项法定时限是3个月,我局承诺3天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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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不齐怎么办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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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