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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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
(2)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4)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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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①受理:申请人(自然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收养登记员当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下一步流程;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②审核: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填写《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③办结: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收养登记员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不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告知申请人(自然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②审核: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填写《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③办结: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收养登记员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不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告知申请人(自然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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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怀远县民政局 | 王琴/秦云云 | 受理岗 | 受理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怀远县民政局 | 王琴/秦云云 | 办结岗 | 办结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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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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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 |
可以 |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其他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