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补领收养登记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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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①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②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③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收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外国人的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出具配偶死亡的证明;离婚的出具离婚证件,可以一方提出申请。
被收养人未成年的,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监护人要提交监护证明;
④申请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⑤申请人持有查档证明。
收养登记档案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收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收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当事人收养状况证明使用;
⑥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要提交监护人1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监护人为单位的,要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1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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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①受理:申请人(自然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收养登记员当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下一步流程;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②审核:收养登记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③办结:符合补发收养登记证条件的,收养登记员将补发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登记证发给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并告知妥善保管。收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和依据。
②审核:收养登记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③办结:符合补发收养登记证条件的,收养登记员将补发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登记证发给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并告知妥善保管。收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和依据。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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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怀远县民政局 | 王琴/秦云云 | 受理岗 | 受理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怀远县民政局 | 王琴/秦云云 | 办结岗 | 办结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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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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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 |
可以 |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其他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