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护士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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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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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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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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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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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21MB0T47200J4000123014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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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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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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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7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下午5: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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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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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怀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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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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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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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建立护士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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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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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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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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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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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一)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下放至设区的 市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委托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
(三)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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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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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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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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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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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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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2-8919001
|
咨询方式 |
0552-8919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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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情况,申请人拟原工作单位情况,申请人签名,各项目信息资料填报真实,完整。
2、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情况需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拟工作单位情况需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4、变更护士执业证书时,证书须与申请人填报信息一致并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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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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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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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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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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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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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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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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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21MB0T47200J4000123014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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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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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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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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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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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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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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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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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上午9:00-下午5: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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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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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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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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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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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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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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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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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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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建立护士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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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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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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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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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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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一)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下放至设区的 市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委托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
(三)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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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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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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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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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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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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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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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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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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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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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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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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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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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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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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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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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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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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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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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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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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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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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情况,申请人拟原工作单位情况,申请人签名,各项目信息资料填报真实,完整。
2、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情况需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拟工作单位情况需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4、变更护士执业证书时,证书须与申请人填报信息一致并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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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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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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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
按照要求申报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示例样表
|
查看
|
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
必要 |
原件1份
|
|
原件用于线下申报、电子件用于网上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材料要求备齐材料
2.办结:窗口人员核查上报材料,材料齐全予以办结,材料不齐,退回申请人。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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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朱邦从/刘刚 |
受理 |
受理岗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朱邦从 |
办结 |
办结岗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朱邦从 |
送达岗 |
送达岗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921次
累计评价
-
921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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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基本满意
-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
答: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需要提供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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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提供有限身份证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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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原件要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