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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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 2.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规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4.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5.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符合设置标准的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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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报告 | 必要 | 0份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营业执照副本 | 必要 | 0份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个人举办的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0份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 必要 | 0份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校长、教师、财务人员资格证明及聘任合同 | 必要 | 0份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受理。岗位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和实质性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不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或明确指出其形式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正完善意见;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承办。建立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是否准予筹备设立或正式设立的初步意见; 决定。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公示。在政府规定网站公示拟设立机构相关信息,负责处理公示期间举报。
2.办结。印制并送达准予设立的批文,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办结。印制并送达准予设立的批文,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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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翁放 | 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科 | 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接收审查申请资料,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 无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翁放 | 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科 |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许可或者出证的决定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翁放 | 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科 | EMS送达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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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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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原版电子档,或者扫描件并应保证其清晰度 | |
根据设立审批权限,到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就业培训)部门 | |
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