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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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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政务服务网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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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3、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4、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申请: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予以告知补正;
3、现场勘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意见;
4、审核: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会同规划局、公安交警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5、审批:市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科审查批准;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宋文博 行政审批科 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接收审查申请资料,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填写《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 0.5个工作日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张广洋 行政审批科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许可或者出证的决定。
办结 0个工作日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张广洋 行政审批科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许可或者出证的决定。
送达 0个工作日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宋文博 行政审批科 将做出的决定,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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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点;确需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点的,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手续。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目录第64项: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可直接到现场咨询或办理。如需要网上办理先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注册个人或法人用户,再按规定扫描上传所有材料的图片,并邮寄相关材料原件,且保证真实有效,事前可进行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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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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