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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设立核准(县级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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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政务服务网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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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必要 原件3份 电子件用于线上申请,原件用于线下申请。真实、清晰、有效。 示例样表 查看
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 必要 原件3份 电子件用于线上申请,原件用于线下申请。真实、清晰、有效。 示例样表 查看
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必要 原件3份 电子件用于线上申请,原件用于线下申请。真实、清晰、有效。 示例样表 查看
开办资金证明 必要 原件3份 存款证明或转账凭证 示例样表 查看
办公场所证明 必要 原件3份 电子件用于线上申请,原件用于线下申请。真实、清晰、有效。 示例样表 示例样表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设立公证机构,由县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怀远县司法局 尚伟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受理公证机构设立申请
办结 0.5个工作日 怀远县司法局 尚伟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审查材料,上缴上级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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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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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2-8912348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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