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批准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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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出借的国有收藏单位必须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报省文物局备案;2、申请的目的必须是举办展览的需要。3、所借用的文物是三级以下(含三级文物)馆藏文物,借用期不得超过三年;4、文物借用单位应具备科学保护文物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措施。5、一次借用三级以上文物的数量不得超过20件(套)。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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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出借文物的初步意向书或协议书 | 必要 | 0份 | 材料真实有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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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估意见 | 必要 | 0份 | 材料真实有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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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结: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办理结果可通过快递寄送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现场领取。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结: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办理结果可通过快递寄送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现场领取。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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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3个工作日 |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怀远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何海月/高玉梅 | 受理岗 | 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接收审查申请资料,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填写《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 无 |
审查 | 0.3个工作日 |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怀远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杨争辉/陈立鼎 | 审查岗 | 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实地踏勘,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经营资格提出审查意见。 | 无 |
办结 | 0.4个工作日 |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怀远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何海月/高玉梅 | 办结岗 |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许可或者出证的决定。 | 无 |
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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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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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有误允许当场更正或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全必须补齐,再予受理。 | |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所指的文物收藏单位,是指通过征集、收藏文物并对文物进行展览、展示、承担文物研究、宣传、教育功能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机构,包括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