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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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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政务服务网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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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出借的国有收藏单位必须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报省文物局备案;2、申请的目的必须是举办展览的需要。3、所借用的文物是三级以下(含三级文物)馆藏文物,借用期不得超过三年;4、文物借用单位应具备科学保护文物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措施。5、一次借用三级以上文物的数量不得超过20件(套)。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拟出借文物的详细资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出借文物的初步意向书或协议书 必要 0份 材料真实有效 示例样表 查看
专家评估意见、文物借入方基本背景资料 必要 0份 材料真实有效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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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怀远县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4.依法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书。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3个工作日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怀远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何海月/高玉梅 受理岗 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接收审查申请资料,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填写《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 0.3个工作日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怀远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杨争辉/陈立鼎 审查岗 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实地踏勘,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经营资格提出审查意见。
办结 0.4个工作日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怀远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何海月/高玉梅 办结岗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许可或者出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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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答:不一致。文物所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所指的文物收藏单位,是指通过征集、收藏文物并对文物进行展览、展示、承担文物研究、宣传、教育功能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机构,包括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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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2-8919867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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