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咨询 分享
来源:安徽政务服务网

基本要素

展开

受理条件

1.因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环保部门进行调解的;2.当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3.没有超过法定期限;4.提供初步的环境污染的证据和损害事实。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综合窗口(投资建设类)工作人员接到请求,应予以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2审查:局信访办可采取现场勘验,拍照、录音、录像、询问当事人,检查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等手段以得到弄清事情原委的目的,于立案7日内将调查报告并现场材料报队务会审查。由主管大队长主持召开受害、致害双方及有关人员参加的调解会,监察人员陈述调查意见,当事人双方就致害责任、是否赔偿、赔偿金额等问题公开辩论,信访办制作会议纪要。调解会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3决定: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对达不成赔偿协议或一方不参加调解会的,制作《污染纠纷调解终结书》,并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办结送达: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后,加盖环境保护局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对达不成赔偿协议或一方不参加调解会的,信访科制作《污染纠纷调解终结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个工作日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杨冬梅 环境监察大队科员 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接到请求,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审查 0.5个工作日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蒲吉林 环境监察大队信访室 局信室办可采取现场勘验,拍照、录音、录像、询问当事人,检查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等手段以得到弄清事情原委的目的,于立案7日内将调查报告并现场材料报队务会审查。由主管大队长主持召开受害、致害双方及有关人员参加的调解会,监察人员陈述调查意见,当事人双方就致害责任、是否赔偿、赔偿金额等问题公开辩论,信访办制作会议纪要。调解会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办结 0.3个工作日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杨冬梅 环境监察大队科员 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后,加盖环境保护局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对达不成赔偿协议或一方不参加调解会的,信访科制作《污染纠纷调解终结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送达 0个工作日 怀远县环境保护局 杨冬梅 监察大队科员 送达办件结果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0% ,   评分0

  • 0

    累计评价

  • 0

    非常满意

    占比  0%
  • 0

    满意

    占比  0%
  • 0

    基本满意

    占比  0%
  • 0

    不满意

    占比  0%
  • 0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1)行政处理 因环境污染损害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当事人可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有权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处理的行政机关有(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2)司法解决 当通过行政处理不能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时,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赔偿纠纷所作处理决定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解决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二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当事人对环保机构就环境污染纠纷作出的行政调解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对行政调解要求行政复议或者以环保机构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在线办理

咨询电话

  • 0552-8919857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指南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