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归侨、侨眷就业扶持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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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安排工作岗位时,对归侨、侨眷职工应予照顾。对已失去工作岗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积极帮助其再就业。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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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眷身份证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无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困难归侨侨眷报送申请表至县外侨办。
2.审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办结:经县外侨办上报后,上级外侨办下发就业扶持资金。
2.审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办结:经县外侨办上报后,上级外侨办下发就业扶持资金。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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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3个工作日 | 怀远县委统战部 | 胡敏 | 港澳台侨务工作股 | 接收困难归侨侨眷申请材料。 | 无 |
审查 | 0.4个工作日 | 怀远县委统战部 | 胡敏 | 港澳台侨务工作股 |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不全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的证明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次性退回其申请材料。 | 无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怀远县委统战部 | 胡敏 | 港澳台侨务工作股 | 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报主要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将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上级外侨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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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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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 生活贫困的归侨、侨眷户,所在单位应通过生活补助、安排子女就业等方式,给予扶助。贫困户较多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扶贫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 |
免费。 | |
生活确有困难或生活贫困的归侨、侨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