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咨询 分享
来源:安徽政务服务网

基本要素

展开

受理条件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20条受理条件为:1.拟申请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为寺观教堂;2.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必要 0份 表格填写规范,县级宗教部门初审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印章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 必要 0份 材料提供单位需签章。 示例样表 示例样表 查看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的基本情况证明 必要 0份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示例样表 查看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属宗教教职人员的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必要 0份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示例样表 示例样表 查看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的基本情况 必要 0份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示例样表 查看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的户籍 必要 0份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示例样表 查看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的居民身份 必要 0份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示例样表 查看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必要 0份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示例样表 查看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 必要 0份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示例样表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1个工作日 怀远县委统战部 费巧红 民族宗教股 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接收审查申请资料,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填写《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办结 0个工作日 怀远县委统战部 费巧红 民族宗教股 按时办结
送达 0个工作日 怀远县委统战部 费巧红 民族宗教股 按时送达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0% ,   评分0

  • 0

    累计评价

  • 0

    非常满意

    占比  0%
  • 0

    满意

    占比  0%
  • 0

    基本满意

    占比  0%
  • 0

    不满意

    占比  0%
  • 0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不可以,应由当地宗教团体或上一级宗教团体提出筹备设立申请。
不是
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在线办理

咨询电话

  • 0552-8919867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指南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