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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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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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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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10120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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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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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217139745775434101200600004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自助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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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
|
所属部门 |
怀远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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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怀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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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怀远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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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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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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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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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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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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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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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是
|
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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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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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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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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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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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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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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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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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2-82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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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2-89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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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材料齐全,内容清楚,合法有效;
2.请求的事项属于受理范围;
3.属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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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年度考核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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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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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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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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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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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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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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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2171397457754341012006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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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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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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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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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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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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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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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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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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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怀远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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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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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怀远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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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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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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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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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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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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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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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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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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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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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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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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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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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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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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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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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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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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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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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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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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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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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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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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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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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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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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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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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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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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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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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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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材料齐全,内容清楚,合法有效;
2.请求的事项属于受理范围;
3.属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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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年度考核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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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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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表 |
必要 |
原件3份
|
|
电子件用于线上申请,原件用于线下申请。真实、清晰、有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必要 |
原件1份
|
|
电子件用于线上申请,原件用于线下申请。真实、清晰、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向县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同意后,报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变更栏中改明变更事项。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怀远县司法局 |
王青青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接收申请材料 |
无 |
审查 |
1个工作日
|
怀远县司法局 |
尚伟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审核申请材料 |
无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怀远县司法局 |
尚伟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记录变更申请资料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6次
累计评价
-
6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
0次
基本满意
-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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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登记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
|
不会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