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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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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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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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400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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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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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21577054281A4000114008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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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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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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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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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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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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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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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怀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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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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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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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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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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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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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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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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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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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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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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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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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52-8858068)、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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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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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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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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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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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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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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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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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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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552-885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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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2-885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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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材料齐全;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万以上;3.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及开展业务必需的电脑、电话、办公桌椅等办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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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七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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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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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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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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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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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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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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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21577054281A4000114008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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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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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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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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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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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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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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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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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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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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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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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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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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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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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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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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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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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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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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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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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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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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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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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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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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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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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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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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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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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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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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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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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52-885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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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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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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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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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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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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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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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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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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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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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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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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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材料齐全;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万以上;3.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及开展业务必需的电脑、电话、办公桌椅等办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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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七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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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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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
无 |
|
查看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必要 |
原件1份
|
|
无 |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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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材料。经初审,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市级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3.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所需经营场所、办公设备等条件,提交局长办公室或局领导决定。
4.根据局长办公会或局领导决定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翁放 |
怀远县人社局就业失业股 |
受理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翁放 |
怀远县人社局就业失业股 |
办理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5次
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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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
0次
基本满意
-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
可直接到现场咨询或办理。如需要网上办理先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注册个人或法人用户,再按规定扫描上传所有材料的图片,且保证真实有效,事前可进行电话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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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有误允许当场更正或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全必须补齐,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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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相关审批结果,并移交相关机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