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41017055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0321672634356Q434101705500002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下午17:00(工作日)
|
所属部门 |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
所属区划 |
怀远县
|
实施主体 |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行使内容 |
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市级: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县级: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52-8919855)、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2-8919001
|
咨询方式 |
0552-8919855
|
审查标准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
年审年检 |
无。
|
设定依据 |
1.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2.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目录清单名称 |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
基本编码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0321672634356Q434101705500002
|
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下午17:00(工作日)
|
所属部门 |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
所属区划 |
|
实施主体 |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行使内容 |
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市级: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县级: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52-8919855)、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
咨询方式 |
|
审查标准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
年审年检 |
无。
|
设定依据 |
|
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营业执照 |
必要 |
0份
|
|
、 |
示例样表
|
查看
|
书面申请、设计方案 |
必要 |
0份
|
|
、 |
示例样表
|
查看
|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快递或直接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主办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主办科室负责人对审查结果进行决定。办理结果可通过快递寄送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现场领取。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3个工作日
|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
李重昊 |
受理岗 |
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接收审查申请资料,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填写《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
张广洋 |
审查岗 |
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实地踏勘,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经营资格提出审查意见。 |
无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
张广洋 |
办结岗 |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是否许可或者出证的决定。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
李重昊 |
送达岗 |
负责送达结果文件。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4次
累计评价
-
4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
0次
基本满意
-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
最好与原件一致,格式以常见的为准。 |
|
最好是原版电子档,或者扫描件并应保证其清晰度。 |
|
可以,但需要开具委托书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