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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 以外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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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政务服务网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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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份,经办人身份证件 必要 原件2份 1.窗口办理时,纳税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表单和对应的纸质资料。 2.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发票领用簿》等资料。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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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发票领用簿》(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非必要 原件1份 1.窗口办理时,纳税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表单和对应的纸质资料。 2.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发票领用簿》等资料。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
务模式。
(3)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符合以下情形的,
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
进行批量处理:
——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
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4)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怀远县税务局 汪志伟/张金英/张露露 综合服务岗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审查 0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怀远县税务局 周进/雷凤鸣/刘丹丹 税源管理岗 认真审查纳税人提供资料
办结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怀远县税务局 汪志伟/张金英/张露露/怀远电子税局 业务办结岗 业务办结,留存归档资料
送达 1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怀远县税务局 汪志伟/张金英/张露露 税源管理岗 按规定送达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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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不符合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之内,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3.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 日之内,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届满或提前终止业务前,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5.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 日内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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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52-8211588,0552-821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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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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