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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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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实施主体
怀远县民政局
受理条件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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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2-8356013
监督电话
0552-8919001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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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该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如果申办时提醒您已有电子证照,则该材料可以免提交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和电子 必要 电子件用于线上申请,原件用于线下申请。真实、清晰、有效。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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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结: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办理结果可通过快递寄送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现场领取。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5个工作日 怀远县民政局 王琴/秦云云 受理岗 受理申请材料
审查 0.5个工作日 怀远县民政局 王琴/秦云云 审查岗 审查受理材料
办结 0.25个工作日 怀远县民政局 王琴/秦云云 办结岗 审查决定办结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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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答
申请撤销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申请撤销收养登记 申请撤销收养登记需要提供:1、申请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2、申请人提交能证明收养关系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3、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申请
撤销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