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农药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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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名称 |
《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
基本编码 |
00012016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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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0321003043532A4000120161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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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0321003043532A400012016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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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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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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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次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地点 |
无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下午17:00(工作日)
|
所属部门 |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
所属区划 |
怀远县
|
实施主体 |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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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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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皖农植〔2018〕57号)第四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定点经营,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
第五条 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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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bb.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52-8919870)、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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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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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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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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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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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EMS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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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52-8919001
|
咨询方式 |
0552-8919870
|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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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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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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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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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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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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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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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0321003043532A400012016100004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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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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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次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办理地点 |
无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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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上午9:00-下午17: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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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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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怀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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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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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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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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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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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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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皖农植〔2018〕57号)第四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定点经营,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
第五条 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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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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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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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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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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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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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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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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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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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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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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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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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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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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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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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bb.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52-891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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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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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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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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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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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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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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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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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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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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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EMS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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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52-89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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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2-891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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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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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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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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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或窗口申请
1.受理:请人通过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申请业务办理。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运行平台进行核验受理。
2.办结:事项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核办结。
3.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以EMS快递送达。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
何勇 |
受理岗 |
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接收审查申请资料,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填写《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
无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
唐艳艳 |
办结岗 |
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接收审查申请资料,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填写《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
唐艳艳 |
送达岗 |
责任送达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 5.00分
-
19次
累计评价
-
19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
0次
基本满意
-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如果发现申办人使用虚假材料,如何处理? |
作废相关审批结果,并移交相关机构处理。 |
申请人提交材料时,发现材料有误或材料不全,怎么办? |
材料有误允许当场更正或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全必须补齐,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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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徽政务服务网蚌埠分厅有哪些好处? |
1、注册安徽政务服务网(智慧安徽)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网上事项申请办理,不必到服务大厅。
2、个人和法人都可以注册自己的账号,方便以后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办事用。
3、注册实行实名制,注册成功后可以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蚌埠分厅,找到要办理的事项,填报上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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