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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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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实施主体
怀远县委统战部
受理条件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20条受理条件为:1.拟申请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为寺观教堂;2.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52-8919867
监督电话
0552-8919001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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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20条受理条件为:1.拟申请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为寺观教堂;2.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其他
宗教事务局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表格填写规范,县级宗教部门初审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印章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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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材料提供单位需签章。 示例样表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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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的基本情况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局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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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属宗教教职人员的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其他
行业协会核发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示例样表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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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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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的户籍
该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如果申办时提醒您已有电子证照,则该材料可以免提交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局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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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的居民身份
该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如果申办时提醒您已有电子证照,则该材料可以免提交已关联电子证照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局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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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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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局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0份 电子 必要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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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或到窗口申请。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1个工作日 怀远县委统战部 费巧红 民族宗教股 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接收审查申请资料,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填写《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办结 0个工作日 怀远县委统战部 费巧红 民族宗教股 按时办结
送达 0个工作日 怀远县委统战部 费巧红 民族宗教股 按时送达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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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答
个人是否可以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不可以,应由当地宗教团体或上一级宗教团体提出筹备设立申请。
筹备组的成员必须是宗教教职人员吗? 不是
筹备组可以直接提出申请吗? 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