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开内容。全县采购部门按项目实施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确立公开依据。全县各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提升公开时效。全县采购部门的采购意向由各预算单位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保障预留份额。对适宜由中小企业参与的项目,要求全县采购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做到应留尽留,其中美丽乡村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