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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30 15:17信息来源:怀远县气象局浏览量: 【字体:  

为切实加强我县升放气球安全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气球范围界定

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其中,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不在此列。

二、规范作业流程

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作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无资质单位开展升放活动。

升放气球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升放系留气球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取消升放活动或更改升放时间、地点、数量的,须及时向原审批机构重新申报。

三、强化过程管控

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升放现场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排专人值守,系留气球升放高度超过50米的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升放过程中如出现气球非正常运行、意外脱离系留等异常情况,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县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报告。

严禁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高压线附近、人口密集区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升放气球。

四、严肃责任追究

对无资质升放、未经审批擅自作业、未按批准内容升放等违法行为,县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责令整改进行查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0552-8011425

 

 

怀远县气象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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