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1〕9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两强一增”行动要求以稳定实施政策,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规模及实施范围
(一)资金规模。怀远县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1913万元,2021年结转资金0.063万元。按政策优先兑付2021年超录资金110.515万元,2022年实际可用资金1802.548万元。
(二)实施范围覆盖全县行政区域(不含龙亢农场)。
二、补贴对象及补贴台数
(一)补贴对象。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台数。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原则上每户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3台,同品目机具台数不超过1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10台,同品目机具台数不超过3台。
三、补贴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1.耕整地机械:铧式犁、旋耕机、深松机、开沟机、筑埂机、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条播机、穴播机、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水稻直播机、精量播种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水稻插秧机、秧苗移栽机、施肥机、撒肥机、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中耕机、培土机、田园管理机、喷杆喷雾机、风送喷雾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4.收获机械: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玉米收获专用割台、花生收获机、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搂草机、打(压)捆机、圆草捆包膜机、青饲料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花生摘果机、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碾米机、组合米机、磨粉机、花生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抓草机;
8.排灌机械:喷灌机、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铡草机、青贮切碎机、揉丝机、压块机、饲料(草)粉碎机、饲料混合机、颗粒饲料压制机、饲料制备(搅拌)机、孵化机、喂料机、送料机、清粪机、粪污固液分离机、挤奶机、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增氧机;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废弃物料烘干机、残膜回收机、沼液沼渣抽排设备、秸秆压块(粒、棒)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电动卷帘机、热风炉、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轮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养蜂平台、简易保鲜储藏设备、旋耕播种机、大米色选机、杂粮色选机、秸秆膨化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有机肥加工设备、秸秆收集机。
(二)机具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如补贴额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和政策执行。
四、资金使用原则
补贴资金使用原则上按照购机时间先后顺序(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为保障政策实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于2020年12月15日后购置了2022年补贴范围内机具且未享受补贴的,使用2022年度资金进行补贴。2020年1月1日至12月15日购置补贴范围内的机具未申请成功的,2022年可以继续申请补贴。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强一增”行动(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促进农民增收行动),对“机械强农”行动建设工厂化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所需机具、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及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机具实行优先补贴,台数以能满足建设需求为宜。因2022年度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如有追加补贴资金,使用追加资金优先补贴,或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
本年度如有追加资金,按本方案执行。
五、操作程序
2021-2023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通过手机APP或携带所购机具(个人购机者须携带所购机具合格证、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等原件和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须携带所购机具合格证、社会信用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自主到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地点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县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并逐步过渡到通过手机APP“皖事通”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建档。购机者应积极配合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业农村部门上门核实。
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兑付。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包括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和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原则上每月报送县财政部门1次。县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对本年度超录申请资金使用202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优先兑付。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2022年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试点)的购置补贴,具体操作办法以省农业农村厅下发文件为准。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2020〕66号)和《怀远县农业农村局怀远县财政局怀远县商务局〈关于印发怀远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怀农字〔2020〕169号)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重大事项须提交本级政府并组织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开展分区域、分产业、分作物、分环节(以下简称“四分”)农业机械化发展目标任务研究。
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优化服务,便民高效。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推广应用手机APP“皖事通”申请补贴,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便民服务。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有关要求,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与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现链接。全面规范及时公开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资金兑付情况、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对于发现政策落实中的异常情形,需经集体研究后上报。
县级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附件:怀远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