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远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2 16:50信息来源: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量: 【字体:  

各有关单位、农机产销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参照《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皖农机计财〔2017201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怀远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201971

 

  

 

怀远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核验,是指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办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享受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产品,按照本流程实施核验。

第四条 核验由购机者自愿申请,并提供:所购机具、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购机发票、合格证、“一卡通”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载有购机者银行账户信息的材料,以及县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购机者应积极主动配合农机部门做好核验工作,主动将机具运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核验。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购机者可预约农业农村部门上门核验。

第六条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并负责核验、核验材料归档和保存。对单台补贴额度较高的重点机具,连续多年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以及享受补贴数量多、金额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重点审核抽查。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进行,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

第八条 建立核验工作责任制度,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第九条 核验一般包含“材料审核、产品核实、人机合影”等流程环节。

(一)材料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包括: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购机发票、合格证、“一卡通” 、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上述材料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实际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等信息。

(二)产品核实。主要核实内容包括补贴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铭牌、补贴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补贴产品应是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完整产品。铭牌指的是在农机产品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标牌。铭牌所登载信息应清晰完整,不得涂改,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生产企业上传的铭牌一致。

(三)人机合影。指的是购机者与申请补贴产品的合影,由农业农村部门核验人员负责拍摄,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第十条 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核验工作涉及内容多、覆盖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在具体工作中,必要时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可组织成立由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实行联合核验,共同把关。核验人员对申请补贴机具存在疑问的,可要求该产品的生产企业作出书面说明,或发函至该产品原鉴定机构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请相关农机鉴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核验中发现产销企业未主动报告产品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虚开发票,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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