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县经开区: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2025〕2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制定了《怀远县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怀远县农业农村局 怀远县财政局
2025年4月7日
怀远县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为继续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规范应用,推进全县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2025〕21号),我县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购机发票日期在我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通告发布日以后(不含发布当日),补贴标准按照一览表要求(见附件)执行。
三、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接受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取得操作证书;
(二)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
(三)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
(四)已完成不少于200亩的植保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补贴台数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从《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2025〕21号)印发之日起,每户在年度内可申请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台数不超过1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台数不超过5台,年度内可申请补贴农机具总台数按照《怀远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要求执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2025〕21号)印发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已购置未补贴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年度内补贴台数不超过10台。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应做到普惠共享,对机具台数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动提出申请,提交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五、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申请补贴机具应取得适航许可或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二)获得农机强制品认证证书;
(三)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唯一产品识别码、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六、补贴资金来源及操作程序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金来源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具体操作要求参见《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
七、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销企业责任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二)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三)要按照要求进行产品投档,自主在办理服务系统内完善补贴产品相关信息,并对其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规范、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做好机具核验、抽查等工作,并对申请补贴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于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自主注销鉴定(认证)证书(报告)或因违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被相关部门撤销等,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将此项工作融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常规工作中,结合试点经验成效,严格指导监督,切实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职责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职责,推动补贴工作有序有效施行。
(二)强化信息公开。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及时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风险管控。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如有新的要求,将另行通知。
附件: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附件
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品目 |
档次 编号 |
档次名称 |
基本配置和参数 |
中央财政最高补贴额(元) |
备注 |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1 |
10—2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10L≤药液箱额定容量<20L;多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卫星接收机板卡类型及频点:北斗信号);具有电子围栏 |
6000 |
1.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是由两个以上旋翼(含两个)组成,并通过多个旋翼在空气中旋转产生升力和拉力实现飞行并进行施药作业的无人飞机。 2.智能电池系统由智能电池和智能电池充电器组成,具备过充保护、过放保护、短路保护和充放电使用次数显示等功能。3.避障系统是指通过雷达或多目视觉等传感器主动检测障碍物并能实时规避的系统,通常有前避障、前后
|
2 |
20—3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20L≤药液箱额定容量<30L;多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卫星接收机板卡类型及频点:北斗信号);具有电子围栏 |
9000 |
||
3 |
30—5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30L≤药液箱额定容量<50L;多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卫星接收机板卡类型及频点:北斗信号);具有电子围栏 |
12000 |
品目 |
档次 编号 |
档次名称 |
基本配置和参数 |
中央财政最高补贴额(元) |
备注 |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4 |
50L及以上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药液箱额定容量≥50L;多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卫星接收机板卡类型及频点:北斗信号);具有电子围栏 |
14400 |
避障或绕障,不含使用航线规划绕障。 |
5 |
15—25L单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15L≤药液箱额定容量<25L;单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卫星接收机板卡类型及频点:北斗信号);具有电子围栏 |
9000 |
||
6 |
25L及以上单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药液箱额定容量≥25L;单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卫星接收机板卡类型及频点:北斗信号);具有电子围栏 |
1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