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改建年产10000平方米彩钢瓦及加

发布时间:2017-04-17 00:00 来源: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怀环监验〔2017〕27号

关于同意“改建年产10000平方米彩钢瓦及加
工1000吨钢管项目”验收意见的函
蚌埠市翔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和蚌埠市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的若干暂行规定》(蚌环字[2015]48号)文件的要求,依据你公司的验收申请我局于2017年4月11日组织相关科室对你公司“改建年产10000平方米彩钢瓦及加工1000吨钢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蚌埠市翔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投资100万元建设“改建年产10000平方米彩钢瓦及加工1000吨钢管项目”项目租赁赛远钢构厂房1700平方米,购置压型机、制管线、C型钢生产线等其他辅助设备。2016年11月9日经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文号为怀发改许可【2016】173号。
二、该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该公司于2016年11月委托安徽省显闰有限公司,承担其“改建年产10000平方米彩钢瓦及加工1000吨钢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并于2016年12月07日经怀远县环境保护局以怀环函【2016】170号文审批,同意该项目的建设。
三、通过现场检查并审阅有关资料,我局认为该公司“改建年产10000平方米彩钢瓦及加工1000吨钢管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无生产废水和废气产生,且生活污水已接入园区管网,符合蚌埠市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的若干暂行规定》(蚌环字[2015]48号)文件要求,同意该项目通过简化竣工环保验收程序验收。
   四、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污染防治措施,做好该项目运营后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五、请怀远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送:怀远县环境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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