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18-05-03 00:00 来源: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
排污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怀远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20项,项目名称为“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根据上述规定,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的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
③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的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
③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
    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万元以下的,处骗取排污费数额1倍的罚款。
②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骗取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
③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3万元以上的,处骗取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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