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裁量基准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怀远县环保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2项,项目名称: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根据上述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2万元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0.5万元罚款。
②当事人再犯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③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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