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3.《安徽省环保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16〕33号)第一条: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涉重金属、化工、医药制造、农药制造、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机动车污染、扬尘污染和秸秆焚烧等方面的有奖举报办法并组织实施。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环境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实名举报我省境内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涉重金属、化工、医药制造、农药制造、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未依法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六)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七)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八)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九)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限内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五)举报人通过非正常途径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六)举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
(七)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有错误的。
五、服务流程
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按程序奖励举报人。
六、服务时限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60日内,完成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给予奖励的决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怀远县环境保护局
电话:0552-8013509 0552-801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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