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8-05-03 00:00 来源: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承办机构
怀远县环保局综合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
五、服务流程
1.接收、整理和分析辐射事故。
2.对核与辐射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向县应急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并向市核应急办公室报告。
3.参加核与辐射事件的现场监督。确定放射性污染范围,指导污染处理工作。
4.编制应急报告。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怀远县环保局综合科
电话:1805528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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