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污泥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处理、处置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裁量基准
标准处理、处置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产生污泥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怀远县环保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41项,项目名称:产生污泥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处理、处置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裁量基准。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产生污泥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处理、处置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规定处理、处置污泥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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