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裁量基准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怀远县环保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2项,项目名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裁量基准。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为:
1.挪用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罚款;
2.挪用资金数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逾期不改正的,并处挪用资金数额2倍罚款;
3.挪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逾期不改正的,并处挪用资金数额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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