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生产项目的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18-05-04 00:00 来源: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
水环境生产项目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怀远县环保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4项,项目名称: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生产项目的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具有上述违法情节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处罚裁量基准为:
1、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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