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发布时间:2018-05-04 00:00 来源: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怀远县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制定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编制工作》,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怀远县环保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监管任务
依照《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县环保局负责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审批原则要求,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及怀远县环境保护准入条件,是否符合怀远县主体功能区规划;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预测结果,审查建设项目污染物是否可以做到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是否可以接受,是否按程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等。
二、监管措施
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规定报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一)受理审查
1.材料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规划部门关于项目选址意见、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涉及水土保持项目)、公众参与调查表合订本(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的审核后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待材料补正后受理;建设单位有违反环评法行为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停止并依法接受处罚后,方可受理所报材料。
2.受理公示:县环保局行政审批科对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受理公示(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开环评报告书(表)全本,并公布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3.勘察现场:项目受理后,行政审批科会同县环境监理所勘察现场,填写现场勘察意见表,建设单位、审批科、环境监察人员共同签字,(组织专家技术评估并勘察现场的项目除外);需要联合审批的,审批科会同其他联合审批参与部门共同勘察现场。
(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县级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技术评估的,委托市环科所组织技术评估,主要包括: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代表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勘、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建设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及环评单位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汇报、查阅有关资料、专家填写个人意见并对环评文件打分,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按照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机构形成技术评估意见。
(三)行政审批
1.行政审查:县环保局行政审批科依据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结合受理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行政审查,对拟准予许可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批前公示。
2.审批前公示:对拟准予许可的,须按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3.行政许可审批:县环保局行政审批科依据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结合审批前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起草拟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审批意见,并按程序办文。
4、审批结果公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按月公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结果,并公开审批意见全文(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四)事中监管
按照《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及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将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及时公布。
(五)事后处理
1.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环保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环境保护局或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2.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环评报告书(表)审批的,审批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审批行为,退回所报材料;已经取得准予许可意见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该审批文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力运行中,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二)严格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对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全文公开,实行 “受理-批前-审批结果”全过程、全内容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四、主要依据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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