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发布时间:2018-05-04 00:00 来源: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怀远县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怀远县环保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 50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监管任务
县环保局是县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机关,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监管措施
(一)流程监管。
严格执行由怀远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统一受理、接办分离、结果公开制度。
1.受理监管。怀远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是否公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告知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监管。承办科室是否按规定时限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形成验收意见。
3.决定监管。是否按规定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监管。怀远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及承办科室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公示批准结果。
(二)事中监管。
1.材料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审查以下材料: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以及需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查其提供的环境监理总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现场检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3.在线监督检查。建立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各审批阶段是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规定,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进行跟踪问效。
(三)事后监管。
1. 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产生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化工以及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落实相应改进措施的情况。
2.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环保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挂牌督办、约谈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等综合手段,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环保局或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信用监管。
建设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的,县环保局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县环保局应当依法撤销批准文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县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活动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
(五)社会监督。
1.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县环保局于受理后、拟验收时、审批后三次公布建设项目概况、环保措施落实情况、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全文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并告知相关方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公布本单位的通信地址和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2.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三、责任追究
1.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2.国家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验收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怀远县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工作,加强对监管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工作。
2.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使建设项目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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