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加快秸秆转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等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8〕36号)及《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7〕4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财政局 蚌埠市农业农村局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 月 17日
蚌埠市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
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加快秸秆转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等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8〕36号)及《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7〕4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资金奖补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奖补对象。资金奖补对象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年利用秸秆1000吨(自然含水率以内)以上(含1000吨)的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农作物秸秆发电企业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财建〔2014〕958号)规定执行)。年利用农作物秸秆1000吨(自然含水率以内)以下的企业,各县(区)可参照上述标准通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进行补助。
(二)奖补条件。在安徽省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不含发电)、原料化利用等;企业拥有秸秆产业化利用成熟技术模式。
(三)奖补原则。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与秸秆实际收购利用量挂钩,多用多补,分档奖补。奖补资金拨付使用应与企业农作物秸秆收购结算票据吻合。
(四)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利用我省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分别按照50元/吨、40元/吨、30元/吨的标准奖补。为鼓励企业规模化开展秸秆产业化利用,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超出3万吨、5万吨、10万吨的部分,奖补标准分别提高30%、 40%、60%。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别负担,省财政对蚌埠市三县(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补助70%,对其他各区补助50%;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足额承担,市、县(区)按照2:8比例分担配套。
(五)奖补依据。各县(区)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按时与企业签订秸秆收购利用协议,秸秆收购利用协议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明确相关责任及权利义务,并报市级农业等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市级农业等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省级部门备案,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不含发电)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秸秆原料化报省经信厅备案。
(六)资金下达。省、市奖补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省财政厅预拨奖补资金至企业所在市、县(区)后,市、县(区)财政局于10月30日前将不低于40%的协议奖补资金预拨到企业。
(七)情况审核。市、县(区)是秸秆收购利用协议审核的责任主体,要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奖补对象、奖补条件和奖补原则进行审核把关,建立健全“日常抽查、年底核查”的审核制度和秸秆来源追溯体系,抽查方式按照秸秆从“田间到车间”的全过程追溯核查。
(八)资金清算。当年12月底前,获得奖补资金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应将年度秸秆收购利用情况报市、县(区)农业等部门,市、县(区)农业等部门联合审计部门或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等方式对企业当年实际收购利用秸秆情况进行审核,对当年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并报上级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清算结果实行多退少补。
第三条 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资金奖补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奖补对象。省级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及园区内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
(二)资金分配。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额、入园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个数、入园企业秸秆转化利用研发投入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因素分配下达省级奖补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园区秸秆利用企业产业化研发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补,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及项目,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市局审核汇总后相应报省厅备案。
第四条 对省秸秆综合利用投资基金投资参股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省财政通过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按照基金出资额的10%给予补助,用于企业研发及设备购置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从制度上对资金申报、拨付、清算、监督、管理实行全流程控制,堵塞监管漏洞。
第六条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在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等环节的统计、检查和定期审计制度,建立秸秆收购利用台账,确保秸秆实际收购利用量与台账一致、奖补资金与收购利用量挂钩,保证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多环节奖补。企业收购利用数据及奖补资金预拨清算情况,按省要求在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或经信部门网站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县(区)农业等部门负责指导秸秆产业化利用工作,统计核实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及秸秆产业园区秸秆收购利用量等数据,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和清算意见,并牵头组织开展相关检查;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分配意见及时拨付资金,监督管理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按应分担比例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并及时拨付。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扣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取消3年内奖补资金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