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规范县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控制和减轻环境污染事件危害,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本局具体工作职责,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发生的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其他需要县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指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本县范围外发生但可能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我局联合有关部门,并协调会同相关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置;协调不成的,报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查处。超出本级应急处理能力的,应及时报请县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生态环境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我县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组成人员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生态环境科、大气土壤自然生态环境科、宣教法规科及环境监测站负责人。
县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按照应急领导小组指示,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具体领导、指挥、督察督办和相关保障工作,组织相关单位拟定不同类型事故的处置措施。
应急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担任。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现场协调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供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参与事故应急协调工作,收集、组织和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协调保障,在规定的时限内统一向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信息。协助负责涉固体废物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工作,成立应急监测小组,负责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开展现场环境监测,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送监测数据,为应急处置及研判提供支撑。
水生态环境科:负责涉水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大气土壤自然生态环境科: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和负责涉气和土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调查处理、处置工作。
宣教法规科:负责参与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宣传报道、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布置,发布关于应急处置的信息;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按照《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四个等级。
(一)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必须启动《怀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程序启动应急工作。
(二)局应急值守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报告应急办公室进行核实。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事件,不论事件等级大小,及时逐级上报。
(三)应急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核实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情况、人员受害情况等,并按本预案应急事件的划分等级初步确定事件等级,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若确定启动则立即对应急办公室下达启动指令。
(四)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应急办公室组织环境执法、环境监测人员赴现场调查取证,工作人员接到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并准备好现场调查取证、监测等工具。
(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经局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后,由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政府值班室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报告时限和要求按照《怀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六)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在现场调查取证的同时,要协助事发地政府、指导协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督促事发单位和应急处置队伍采取有效措施,最短时间内切断,阻隔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蔓延,减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提交调查报告,当日未完成处理的,次日要及时续报调查处理情况;环境监测站到达现场后,按照事故情况确定需监测的项目,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提交监测报告,供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局机关业务科室在专项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完成处理后向县局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局应急领导小组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经局领导审定后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八)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做好污染事件善后工作,落实进一步消除污染、恢复生态的措施。
(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是否解除预案。
(十)预案解除后,最终的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事件处理结果报告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上报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结果报告的内容明确处理结果,事件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出具有关监测数据等。
(十一)为了正确引导新闻舆论,保证社会稳定,可按照《怀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视情发布事件信息,发布信息须经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统一口径,由局宣教法规科协调组织。
四、应急处置工作措施
(一)事发地分管负责人立即赴现场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人员赴现场调查,指导发生污染事件单位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污染事件的处理与污染防治工作,通报下游和可能波及的周边地区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二)要求发生污染事件的单位立即停止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要时实行限产停产等强制措施,启用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紧急征用所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场地等。
(三)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针对不同的事件类型、不同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清理污染现场,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围的扩展,减轻污染强度,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四)根据污染事件的污染强度、范围、持续时间及可能危害公众的程度等情况,酌情考虑提请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疏散、转移公众。
(五)清除清理事件现场。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六)污染事件导致人员中毒时,及时提请事发地政府组织卫生等部门采取救助措施。
(七)现场应急人员应配备防毒、防酸碱等有毒有害物品的防护衣具,做好自我防护工作。
五、应急处置工作保障
(一)根据《怀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我局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及时报请县政府启动县级预案。要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发改、经信、公安、消防、民政、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卫健、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给予支持保障。
(二)建立县环境应急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专家组职责:
1、参与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提出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3、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知识和技术咨询。
(三)应急物资调度
1、环境应急交通工具方面,配备有应急车辆1部,包括照明、摄像、通讯等应急处置器材。
2、环境应急防护装备方面,配有气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2套、应急现场工作服2套、易燃易爆气体报警装置2套、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及辐射报警装置共2套、医用急救箱2套、应急供电照明设备1套,由环境监测站维护管理。
3、环境应急调查取证设备方面,应急摄像器材、应急照相器材、应急录音设备、防爆对讲机、无人机由应急办维护管理;应急监测器材由县环境监测站维护管理。
5、积极充实县应急救援装备、应急物资储备,依托部分企业建立完善部分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附件1: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葛树学 局 长
副组长:潘复生 副局长
成 员:蒲吉林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张凤辉 环境监测站站长、水生态环境科负责人
水庆贺 大气土壤自然生态环境科负责人
常迎春 宣教法规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蒲吉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冬梅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