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2021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6-18 09:24 来源: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2021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部门分工

抽查

类别

抽查

事项

1

重点排

污单位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污染源

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大队

2

非重点

排污单位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非重点污

染源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大队

3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进口企业类

企业生产超标排放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生态

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九条

大队

4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进口企业类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是否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检查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进口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生态

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大队

5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大气科、大队

6

环境监

测单位

对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查

环境监

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科技科

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二条

审批科

8

核与辐射安全类

核技术利用

单位许可情况

核技术利

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监测科、辐射科

9

核与辐射安全类

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条

监测科、辐射科

10

核与辐射安全类

核技术利用单位

环评情况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

监测科、辐射站

11

核与辐射安全类

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三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监测科、辐射站

12

核与辐射安全类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监测科、辐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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