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2021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2021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部门分工 |
|
抽查 类别 |
抽查 事项 |
|||||||
1 |
重点排 污单位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重点污染源 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
大队 |
2 |
非重点 排污单位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非重点污 染源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
大队 |
3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进口企业类 |
企业生产超标排放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县生态 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九条 |
大队 |
4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进口企业类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是否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检查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进口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县生态 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
大队 |
5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大气科、大队 |
6 |
环境监 测单位 |
对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查 |
环境监 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
科技科 |
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 核查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二条 |
审批科 |
8 |
核与辐射安全类 |
核技术利用 单位许可情况 |
核技术利 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
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
监测科、辐射科 |
9 |
核与辐射安全类 |
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
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条 |
监测科、辐射科 |
10 |
核与辐射安全类 |
核技术利用单位 环评情况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
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 |
监测科、辐射站 |
11 |
核与辐射安全类 |
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三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
监测科、辐射站 |
12 |
核与辐射安全类 |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监测科、辐射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