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和解读
一、《蚌埠市医疗废物条例》出台的必要性
2003年发生“非典”疫情后,随着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颁布,我市也出台了相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政策性文件,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将医疗废物纳入集中无害化管理范围。据统计,截止2021年7月底,全市共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600余家。其中,二级医疗机构42家(含二级甲等8家),三级医疗机构6家,乡镇卫生院5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1家,村卫生室93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49家,其他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含诊所)400余家。目前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集中暂存点87个。截止2021年8月2日,全市2021年共收集处置医疗废物1702.29吨,日均处置医疗废物7.95吨。随着我市人口的增长、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仅以规范性文件方式管理医疗废物,已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求。我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投放情况来看,医疗废物分类还存在执行不到位,分类投放的标准不高,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需进一步规范;二是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情况来看,医疗废物收集尚未完全做到应收尽收,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需进一步加强;三是从政府部门医疗废物相关政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情况来看,还存在政府重视不够、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晰等问题,政府职责、部门监管责任需进一步明确;四是从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情况来看,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协调配合还存在不足,医疗废物应急管理联动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非常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我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加以规范,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与上位法衔接配套,内容全面,针对性强且便于操作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6.《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7.《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8.《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9.《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
1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三、起草过程
为了进一步完善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立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纳入2021年立法计划。市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做好《条例》起草工作。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我们学习、参考、借鉴了上位法律、法规和外省市经验做法,与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法工委共同开展立法调研5次。赴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汇报6次。征求了省生态环境厅固废处、固管中心有关领导、专家的意见。征求了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意见2次。与市司法局沟通多次。召开《条例》处罚条款论证会1次。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8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徐伟红副主任参加了《条例》座谈讨论会。8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103次主任会议又提出了修改建议。8月24日,市政府毛大忠副秘书长受葛锐常务副市长委托,组织召开由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固镇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对《条例》逐条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再次提请市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查。8月25日,市司法局出具法制审查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送审稿。
四、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六条,总体思路是:明确政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合理进行分类,加强处置能力;构建处置体系,强化处置管理;做好日常监管,加强应急管理。
第一部分共两个条款。分别从立法目的、范围定义等两个方面予以明确。
第二部分共三个条款。分别从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投诉举报等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部分共十二个条款。分别从分类要求、暂存点建设、暂存要求、集中处置、合同管理、收运时限、联单制度、台账制度、运输要求、处置时限、处置要求、处置单位内部管理等十二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部分共四个条款。分别从协同处置、日常监管、应急管理、应急联动等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部分共四个条款。分别从处罚条款(两条)、处罚规定和责任规定等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部分共一个条款。施行时间。
主要篇幅集中在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上。
五、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情况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市直部门等16家单位意见。其中,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应急局、怀远县政府、五河县政府、蚌山区政府、龙子湖区政府、禹会区政府、淮上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等15家单位无意见。部分采纳意见1条,固镇县政府建议:原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该条款已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六、合法性审查情况
《条例》经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市司法局。7月8日,市司法局召开专家论证会,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和立法咨询员对《条例》条文逐条讨论。7月14日,市司法局反馈审查意见,根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生态环境局对《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24日,市政府毛大忠副秘书长受葛锐常务副市长委托,组织召开由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固镇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对《条例》逐条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再次提请市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查。8月25日,市司法局出具法制审查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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