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和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08 15:43 来源: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蚌埠市医疗废物条例》出台的必要性

2003年发生“非典”疫情后,随着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颁布,我市也出台了相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政策性文件,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将医疗废物纳入集中无害化管理范围。据统计,截止2021年7月底,全市共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600余家。其中,二级医疗机构42家(含二级甲等8家),三级医疗机构6家,乡镇卫生院5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1家,村卫生室93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49家,其他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含诊所)400余家。目前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集中暂存点87个。截止2021年8月2日,全市2021年共收集处置医疗废物1702.29吨,日均处置医疗废物7.95吨。随着我市人口的增长、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仅以规范性文件方式管理医疗废物,已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求。我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投放情况来看,医疗废物分类还存在执行不到位,分类投放的标准不高,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需进一步规范;二是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情况来看,医疗废物收集尚未完全做到应收尽收,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需进一步加强;三是从政府部门医疗废物相关政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情况来看,还存在政府重视不够、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晰等问题,政府职责、部门监管责任需进一步明确;四是从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情况来看,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协调配合还存在不足,医疗废物应急管理联动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非常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我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加以规范,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与上位法衔接配套,内容全面,针对性强且便于操作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6.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7.《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8.《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9.《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

1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三、起草过程

为了进一步完善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立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纳入2021年立法计划。市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做好《条例》起草工作。条例》起草过程中,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我们学习、参考、借鉴了上位法律、法规和外省市经验做法,与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法工委共同开展立法调研5次。赴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汇报6次。征求了省生态环境厅固废处、固管中心有关领导、专家的意见。征求了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意见2次。与市司法局沟通多次。召开《条例》处罚条款论证会1次。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8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徐伟红副主任参加了《条例》座谈讨论会。8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103次主任会议又提出了修改建议8月24日市政府毛大忠副秘书长受葛锐常务副市长委托组织召开由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固镇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条例》逐条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再次提请市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查。8月25日,市司法局出具法制审查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送审稿。

四、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六条,总体思路是:明确政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合理进行分类,加强处置能力;构建处置体系,强化处置管理;做好日常监管,加强应急管理。

第一部分共两个条款。分别从立法目的范围定义等个方面予以明确

第二部分共三个条款。分别从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投诉举报等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部分共十二个条款。分别从分类要求、暂存点建设、暂存要求、集中处置、合同管理、收运时限、联单制度、台账制度、运输要求、处置时限、处置要求、处置单位内部管理等十二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部分共四个条款。分别从协同处置、日常监管、应急管理、应急联动等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部分共四个条款。分别从处罚条款(两条)、处罚规定责任规定等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部分共一个条款。施行时间

主要篇幅集中在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上。

五、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情况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市直部门等16家单位意见。其中,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应急局、怀远县政府、五河县政府蚌山区政府、龙子湖区政府、禹会区政府、淮上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15家单位无意见。部分采纳意见1条,固镇县政府建议:原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该条款已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六、合法性审查情况

《条例》经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市司法局。7月8日,市司法局召开专家论证会,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和立法咨询员对《条例》条文逐条讨论。7月14日,市司法局反馈审查意见,根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生态环境局对《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24日市政府毛大忠副秘书长受葛锐常务副市长委托组织召开由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固镇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条例》逐条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再次提请市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查。8月25日,市司法局出具法制审查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稿。


原网址:https://www.bengbu.gov.cn/zfxxgk/public/22131/49692402.htm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