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远县2019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7 10:00 来源: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关于印发《怀远县2019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蚌埠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9〕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72号)和蚌埠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2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远县财政局                        

 

2019年7月22日

 

 

 

怀远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我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蚌埠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9〕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72号)和蚌埠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2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是指由省、市、县、乡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章 资金安排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奖补专项经费。是指由省财政安排,按标准奖补不足部分由市县按1:1比例配套用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作物秸秆还田农机具购置和作业;秸秆发电财政奖补;科学控茬离田;秸秆原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秸秆沼气技术推广及秸秆气化工程技术研发和试点推广;秸秆成型燃料生产;秸秆工业原料化及能源化利用;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等。奖补资金一律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严禁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结转结余资金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秸秆禁烧工作经费。县乡财政根据实际禁烧工作需要安排本级资金用于与秸秆禁烧直接相关的工作保障性开支。资金由各承担禁烧任务的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宣传培训、监督查、禁烧防控点设置值守、奖惩兑付等与秸秆禁烧相关的工作保障性支出。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蚌埠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9〕36号)规定,县乡财政可根据实际,适当安排用于与本地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直接相关的保障性开支,如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参展产品制作、运输、客商邀请支出,秸秆综合利用工程第三方审计费用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监管

第五条 加强资金管理。奖补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做到上级奖补资金与县乡配套资金分账核算,分别列支,资金使用时均应明确具体使用科目和项目,乡镇财政所要确定专人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账务处理和日常经费管理工作。

     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加强资金管理。进一步压实乡镇及发改、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农业部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牵头责任、环保部门秸秆禁烧牵头责任,财政部门资金监管责任、审计部门审计监督责任等。

第七  任何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并主动接受和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等现象,一经查实,收回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体系,各乡镇(区)要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工作。县级监管部门将根据禁烧工作安排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章 附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和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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