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怀远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12-04 16:18 来源: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和《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规定,我县于2018912日印发了《怀远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规定了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实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于2022129日印发,自202311日起实施,对《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要求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此,局起草了《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怀远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对我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实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修订。

生态环境分局安排大气土壤生态辐射科牵头,根据上级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完成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怀远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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