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8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3〕8号
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679385824,法定代表人王天敏,地址安徽怀远经济开发区金河路2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炼钢废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渣),直接堆放在厂区洗渣车间的南侧临时堆场。废渣贮存过程中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王天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肖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3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3年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及堆放情况,堆场情况;
4.2023年3月28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堆场未做“三防”措施;
5.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废渣);
6.安徽祥宇钢业集团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证明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祥宇钢业集团属于同一个主体;
7.怀远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徽祥宇钢业集团年产3万吨不锈钢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怀环函〔2009〕1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复印件1份,证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遵循的标准规范;
9.2021年10月18日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罚字〔2021〕38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1.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3〕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6月21日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皖蚌环(怀)听通〔2023〕8号),你公司于7月4日放弃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节。”,《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表14的裁量标准。鉴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你公司从轻处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玖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