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9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3〕9号
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679385824,法定代表人王天敏,地址安徽怀远经济开发区金河路2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有酸洗废水处理污泥、酸洗池废渣和废机油,但通过查询你公司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和调取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纸质),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种类(废机油未填报)和台账(系统内填报的产生量、自行处置利用量等均为0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王天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3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3年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危险废物种类、贮存情况、系统填报情况;
4.2023年3月28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运营期间产生酸洗废水处理污泥、酸洗池废渣和废机油等危险废物;
5.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情况;
6.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截图2张,证明你公司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产生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种类和管理台账填报不全);
7.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部分纸质台账),证明你公司日常产生危险废物的情况,与系统内申报的台账不符;
8.《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复印件1份,证明危险废物申报要求;
9.2021年10月18日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罚字〔2021〕38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1.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3〕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6月19日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皖蚌环(怀)听通〔2023〕6号),于7月4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认为虽然没有及时申报电子台账,但没有造成任何影响,且有纸质台账,电子台账也没有规定申报的时间,认为没有违反相应规定,不应当受到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影响,可以不予处罚,因此你公司请求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我局对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认为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表14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从轻处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贰佰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