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3〕13号

发布时间:2023-07-12 16:44 来源: 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313

 

安徽晶隆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W7FPB86,法定代表人戴安其,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9-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322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12月建成投产,未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表。你公司厂区北侧大棚存有废漆渣,未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危废暂存间,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废漆渣贮存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你公司投产至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晶隆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戴安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胡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33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3322日、324日、526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12月建成投产,未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表;你公司厂区北侧大棚存有废漆渣,未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危废暂存间,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废漆渣贮存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你公司投产至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4.2023322日现场照片8张,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产生存放情况,部分废油漆桶与生活垃圾混合堆放;

5.2023324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厂区北侧大棚存有废漆渣,未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危废暂存间,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6.安徽晶隆汽车工业有限公司20211月至20232月生产总量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11月已开始生产,至今仍在生产;

7.安徽晶隆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绿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33月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安徽绿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就安徽晶隆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套汽车转向球笼、球笼总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技术服务,你公司未在国家规定时限内(12个月)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8.2022824日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ST22082416941047SR)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2年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自行监测,已建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正常运行,未超标排放;

9.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安徽晶隆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行业类别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10.安徽晶隆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投产以来用漆量单据复印件21张,证明你公司年使用10吨以下溶剂型涂料或者胶黏剂;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16页复印件1份,证明年使用10吨以下溶剂型涂料或者胶黏剂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属于登记管理,需登记备案;

12.安徽晶隆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套汽车转向球笼、球笼总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间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并设有排水沟;废润滑油、废切削液采用专用容器贮存;危险废物暂存间由专业人员操作,单独收集和贮运,建立台账记录,按时申报其贮存情况;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杜绝混合堆放;

13.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安徽晶隆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套汽车转向球笼、球笼总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怀环函〔20211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产生的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油桶、废漆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需收集后在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危险废物标签标准样式;

15.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截图3张,证明你公司未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账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产生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16.《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复印件1份,证明危险废物申报要求;

1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8.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9.20234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复查时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外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符合免罚条件。

20.2023427日安徽晶隆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套汽车转向球笼、球笼总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

21.安徽晶隆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40321MA2W7FPB86001W)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于2023331日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36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31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6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619日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皖蚌环(怀)听通〔20232号),于630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认为违法行为较轻微,且已完成整改,请求免于或减轻从轻处罚。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我局对你公司的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认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一条“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放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自行关闭项目,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的。”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第十二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通用表14的裁量标准。鉴于你公司已于2023427日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23331日补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表,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环境违法行为较轻微,未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对未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3.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柒仟贰佰圆整;

4.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圆整;

5.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肆仟圆整。

合计:罚款人民币柒拾捌万伍仟贰佰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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